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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六合彩”骗赌活动的特点及对策

2002年10月以来,福建省各级职能部门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六合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2003年1月15日,全省共查获“六合彩”案件3626起,抓获涉案人员7280人,缴获赃款463万元以及大批作案工具。这次各地市联合的全省性统一行动,使“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但在短短的3个月间能查获如此多的案件,平均一天达40起,这也说明“六合彩” 骗赌活动的影响范围之巨。
“六合彩”骗赌活动缘于港、台,是由港台传入内地的粤闽地区,然后迅速向周边省份蔓延。港、台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发育成熟,有关各类合法与不合法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已经完善,因此,“六合彩”在这些区域内发展有序。同时,这些地区的几代社会公众经历了市场经济的充分洗礼,大部分公众对风险-收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具备稳定、成熟的市场“经济人”的心理,因此,“六合彩”的发展已经不会对社会基础产生巨大的冲击。
而在中国大陆,“六合彩”是非法组织,由各类违法份子、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操纵、运作,因此,“六合彩”的骗赌活动的宣传极尽夸张,极易使大部分人上当受骗。在大陆的“六合彩”彩民多数在农村,他们多不具备稳定、成熟的投机心理,对表象的诱惑难以忍受,易深陷骗赌活动,导致很多人无节制的参赌,由此不仅投入巨大的资金而且荒于耕作、经商,甚至倾家荡产,对社会基础产生巨大的冲击,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近年来,政府对“六合彩”的打击一直打而不绝、禁而难止,这说明“六合彩”的存在有其深层的原因。笔者认为,“六合彩”骗赌活动泛滥,主要有市场、风险两个方面的原因。市场,指参赌者较多,如果能从根本上禁绝参赌者,那“六合彩”骗赌活动将因没有市场、没有营利而自然灭绝;风险,指骗赌者的付出代价,“六合彩”骗赌活动的迅速蔓延与其产生的巨大的黑色利润分不开,从经济学的角度,一种生意如果能产生200%以上的利润,就会有很多人参与,有500%的利润则会有人愿意以身试法。“六合彩”骗赌活动的一个“骗”字道出其是利润巨大的低投入高产出生意,但相关的惩罚举措不足以震慑涉险犯罪的人员,那必然使更多的人冒险。
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是“六合彩”在农村蔓延的根源之一。“六合彩”骗赌活动拥有众多彩民,而农村彩民在其中的比重几达70%,有的几乎整个村的人都是此类彩民。笔者春节回农村过年时竟还耳闻在农村的中小学中竟有小学生做“庄”,同学以1角、5角钱下注,赔率为35倍的类似“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不正常行为,非法行为影响及下一代。
近几年,国民收入增长缓慢,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加大。加上国内乡镇企业这几年处于调整时期,以及一些城市的经济不太景气,工业和城市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大为下降,而农业许多年来一直徘徊不前,落后的家庭型个体农业生产方式无法尽快向集约、规模经营的先进生产方式发展,从而导致农业投入成本不断增大,农民收入得不到提高。同时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缺乏良好、健康的信用体系,无法向发展生产的农民提供金融资金的支持,因此,农民在低收入的基础上,难以开展与农业相关的工业化创造。结果,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积压及农民摆脱贫困的愿望,给“六合彩”的滋生制造了温床。此外,农民休闲娱乐的贫乏也许在某种程度上为“六合彩”赌博活动市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对于农村中已经摆脱贫困、发财致富的这部份人,由于其剩余资金缺少追加投资的新项目和产业,同时缺乏剩余积累进行金融投资的经验和渠道,因此,在误信“六合彩”暴利的表象下,把储蓄用于可能会获得暴利的“六合彩”就成为其选择。
城市也有部份“六合彩”彩民。城市投资具备多样化,有股票、基金、房地产、保险及合法的“体彩”、“福彩“等,但由于城市的投资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广泛的知识和长期的经验以及每种投资方式特殊的投资技巧,这与表象简便、易懂更具诱惑力的“六合彩”的大相径庭。因此,城市文化层次较低者就会选择这种投机方式,从而造成“六合彩”在城市的扩散。
“博彩”应该是一种理性的博弈行为,是在一种随机的游戏中去把握成本与效益、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博彩无害”的前提是博彩者是“充分理性”的。而“六合彩”的地下庄家是“黑庄”,为谋取暴利,“黑庄”对“六合彩”的宣传会无限度地夸大,让其更具引诱性,使博彩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误以为收益高于风险,机会大于挑战,扭曲了人们的心理,偏离了平常决策所依赖的“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作出错误的选择。而一旦有人中大注的奖,“黑庄”通常因无能力支付大额资金,或耍赖或抽逃资金,由此引发犯罪问题,去年,仅龙岩因“六合彩”违法行为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故意伤害伤就有达三起。
二、查禁“六合彩”具有很大的难度,这是“六合彩”骗赌活动难以禁绝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合彩”骗赌活动的查禁难度,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六合彩”是严密的地下活动。由于国家明令禁绝,“六合彩”骗赌活动由起始的公开转入地下,这种骗赌活动采取发展营销员、发展下线方式的塔型销售网络,上、下线之间多利用手机、传真机、计算机等通讯设备进行单线联系,并且组织严密,有些还相互间身份不明,一旦有下线的某个窝点被查获,上线就闻风而逃,转入更为隐蔽的地下活动或干脆隐藏一段时间,致使“六合彩”案件难以深挖。据侦察多起“六合彩”案件的警官介绍,“六合彩”幕后的“大庄家”,有一部份是以合法投资身份入境的港商、台商,这类人通常手下有好几道线了,他们一旦嗅到抓捕风声,即逃回港、台,难以追捕。
2、对“六合彩”骗赌活动的取证存在困难。“六合彩”塔型销售网最底端的“六合彩”下线与参赌者之间多为相识、相交达二、三十年,甚至是几代人的亲戚、邻里、乡亲,被抓获归案后,多数会恪守“诚信”规则,即使对自已销售的期数、数额供认不讳,但不肯交代参赌者的真实情况,致使参赌者身份不明,导致单一口供无相关佐证难以认定。同时,“六合彩”交易方式简单、交易期频繁、交易单据的无主性以及组织者为逃避法律制裁不“记帐”或不保留“存根”,决定了相关交易活动的物证、书证极易灭失或指向不明,无法掌握准确的交易量。而一些基层派出所对参赌人员多采取简单的行政处罚,忽略了原始证言及查赌现场笔录的充分固定,缺乏深挖刑事犯罪的证据意识,浪费了深入查禁的线索。
3、“六合彩”骗赌活动的法律惩处力度不够。我国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尚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打击非法发行、销售私彩方面更显得无所适从。我国目前对私彩销售者的处罚及量刑依据一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适用赌博的条款,一般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天以下的治安拘留,根本不能对私彩活动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少私彩销售人员交完罚款后很快又重操旧业。从实践的角度看,如果执法人员克服“以罚代刑”做法,认真做好取证工作,打击“六合彩”赌博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查禁“六合彩”骗赌活动尚未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由于“六合彩”骗赌活动的下线常在本村犯围内,以亲人、邻里为售卖的对象,在血缘及乡情的作用下,不购买的村民通常都不会举报,而购买者更不会举报,即便“庄家”被抓,公安人员为取证而询问到购买者时,多数也会矢口否认。
“六合彩”赌博已成为一颗社会毒瘤,打击行动绝非一劳永逸。从目前的情况看,“六合彩”赌博已向隐蔽性、分散性、多样性方向发展,要彻底铲除“六合彩”赌祸还任重道远。针对“六合彩”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从下六个面入手,进行综合整治。
一、加强区域协作,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有计划地对跨省、跨区域赌博犯罪活动开展多区域的专项联合行动,构筑打击犯罪的整体网络,形成打击合力,使进行骗赌活动的违法分子的风险大大增加。在打击中要“重锤打庄家,惩治保护伞”。公安机关应紧紧抓住重点打击庄家、赌头、保护伞及批发、印制“六合彩”玄机报的不法分子这一环节,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
二、进一步落实禁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查禁“六合彩”赌博工作中,当地公安局长、派出所长负有重要的责任。对明知当地赌“六合彩”严重放任自流不去抓、不去管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发现线索不查处,该抓捕的庄家、赌头不抓捕、不打击的,要依照公安机关扫除“黄、赌、毒”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明确宣传的作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一方面对“六合彩”案件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暴光一些案件,警示不稳定分子,减少参与的违法分子。对多数报刊杂志未到达的山村,要挑选典刑的案例,自制宣传材料揭穿“六合彩”骗局。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加大基层组织的影响力量,坚持边打击边整治,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禁赌,动员全社会力量,打一场查禁“六合彩”赌博的人民战争,从源头上遏制赌博的蔓延。此外,还应从引导正常的博彩心态等入手,配合“公彩”的宣传,对群众进行疏导,使“六合彩”骗赌活动失去市场。
四、对办理案件中碰到的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时汇总上报,使上级领导机构能及时了解情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地方性规定,为打击犯罪提供法律政策依据。针对举证难问题,公、检、法三家应统一证据的把握尺度,提高取证水平。国家应尽快应尽快补充刑法,设立彩票领域的系列犯罪条款,增加参与“六合彩”活动的违法成本。
五、加大对包括“六合彩”在内的私彩的信息收集、上报,为决策层提供参考,加速相关条例的出台。对代销境外“六合彩”、彩票的发行方式和游戏规则、在宣传中发布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等非法行为的处罚以法条的形式固定,让基层有法可依;加大对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等公彩的宣传,适当提高政府公益彩票的返奖率,及时改进完善合法公彩如福利彩票的发行方式、方法、赔率、兑现、宣传等,把彩民吸引过来。
六、“六合彩”骗赌活动是充分抓住了群众的机会心理,但在群众的生活水平仍然不高的时期,侥幸博彩的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因此,最根本的消除手段,还是加快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使合法致富的途径多些,使社会全面进入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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