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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时工”犯渎职罪

止2003年4月8日,新罗区检察院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对行使受托职权的受聘人员(即临时工)立两起案件。这两起“政府临时工”渎职案分别为:某乡镇受聘任职于基金会的职员徐某违规发放贷款,导致3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某乡镇受聘于矿管所的职员苏某在履行国家职能,对矿山爆破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无证矿工非法爆破死亡三人。
2003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犯罪的主体作出新的解释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立即依据司法解释精神,将行使国家职权的“政府临时工”纳入调查范围,并展开重点模查。根据乡镇一级中临时工较多的特点,重点对乡镇的林业站、企管站、煤管站、矿管所、财政所等具有国家授权职能的“七所八站”和辖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60个组织进行摸底,对从中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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