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
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
作伪证或者隐藏罪证,应负法律责任。